老人去世未留遗嘱,儿媳因何成为继承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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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离异多年,几年前去世,未留遗嘱,徐某遗留有离异后的自购住房一套,日前,徐某的儿媳邓某来到南京公证处,向公证员咨询,问其是否可以继承公公徐某遗留的房产。
 
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得知,徐某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与原配妻子马某离婚,此后徐某一直没有再婚。徐某共有三个子女,分别是长女徐甲、次女徐乙和儿子徐丙,徐丙已于一九八八年死亡。因两个女儿均在外地生活,无法照顾徐某,徐某一直与儿子徐丙一家生活在一起,徐丙死后,徐某继续与儿媳邓某一起生活。那么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邓某是否可以继承公公遗留的房产?或者说,邓某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继承房产?
 
 
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的对象是遗产,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继承开始后,通常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因徐某未留遗嘱,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公证员告知邓某,徐某遗留的财产需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 
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,即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,且徐某离婚后未再婚,徐丙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继承。又因儿子徐丙先于徐某死亡,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,徐丙应继承遗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,即徐某的遗产应由其两个女儿和儿子徐丙的子女共同继承。可以说,作为徐某的儿媳,邓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。
 
老人去世未留遗嘱,儿媳因何成为继承人?
 
 
但是,邓某在丈夫徐丙去世后,主动承担赡养其父的责任,在徐某两个女儿久居外地的情况下,邓某照顾徐某安享晚年,生活上照顾其起居、经济上予以扶助,临终前徐某瘫痪一年多,邓某一人照顾其直至去世,并为其处理丧葬事宜。我国《继承法》十二条的规定 “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。同时,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条规定 “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,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,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。”
 
邓某对徐某的赡养行为具有长期性、持续性,完全替代了徐某亲生子女对其的赡养,公证员认为,依据继承法规定,可以认定邓某对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因此,邓某有权作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留的房产。公证员在对徐某的两个女儿徐甲、徐乙及女婿进过询问后,确认邓某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,并且徐甲、徐乙以及徐丙的子女均放弃对徐某遗留房产的继承权,同意房产由邓某继承,由此,公证员顺利为作为徐某儿媳的邓某办理了继承徐某遗留房产的公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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